零点课堂 | 法律角度探讨 NFT 艺术品的创作性质、存证效力及铸造权益-零点财经

零点课堂 | 法律角度探讨 NFT 艺术品的创作性质、存证效力及铸造权益

当前创作NFT艺术品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在线创造并形成NFT艺术品,另一种是将线下实物艺术品铸造成为NFT艺术品。对前一种虽然也有很多法律问题,但目前争议较少;对后一种,确实因为涉及比较多的环节和主体,存在很多不同的看法。

从创作、区块链存证、铸造三个不同的环节,我们可把NFT艺术品带来的法律问题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NFT艺术品的法律性质问题,二是NFT艺术品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问题,三是NFT数字艺术品的铸造权益问题。

一、NFT艺术品的法律性质问题

NFT艺术品本质上是一种数字形式呈现的作品,具有很多与一般数字作品相同的特征,但也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

数字作品这一形式已经得到我国立法肯定。我国《著作权法》将数字化规定为复制权行使的一种方式,该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属于复制权。该法还对作品形式进行了开放式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只要符合独创性,是智力成果,能以某种形式呈现这三个特征,就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这里的某种形式当然就包括数字形式。

数字作品形式目前也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目前一般情况下法院态度是,只要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给观众带来精神享受、具有独创性即构成作品,不管是动态如短视频还是非动态如图片。

数字作品创作中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合理利用,维持著作权与鼓励创作的平衡。如对于很多“X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的剪辑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利用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对作品的合理利用如在创作是为了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一是引用者要有独立的创作思想;二是被引用的作品不能构成其创作思想的主要支撑;三是尊重被引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王迁教授所举例,比如对于巴黎圣母院失火的新闻,有电视台引用了电影《巴黎圣母院》中的片段展示历史情况,不构成侵权。但有的电影栏目,主持人介绍30秒,然后播放半小时电影精华片段,会被判定为侵权。”

数字作品本身就天然有传播的需求,具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直接侵权的帮助侵权行为。

通常情况下,数字作品存在维权取证难的问题。数字作品尤其是动态的短视频存在权属难以界定、视频动态取证不易、侵权主体的身份难以确定、作品经多次修改创作造成认定和取证困难等。实践中法官普遍认为,新技术包括以区块链时间戳进行证据保全成为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权益保护除了著作权,可能还涉及到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等。著作权是为鼓励创作,但有时候可能其主要争议点并非是创作成果本身,而是商标权益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可通过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程序解决。

对于原创数字作品而言,要注意保留好创作过程中所形成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创作的脚本、创作过程中的沟通记录、相关原始文件等。作品完成后,有条件的话最好及时办理作品登记,作品登记证书可以固定下作品创作和发表的具体时间等信息,可能成为日后诉讼时的重要证据。

基于区块链及NFT技术协议特点,NFT艺术品作为NFT产品,是一种新型的数字作品。NFT产品可包含更多信息,包括物理信息、使用信息、交易信息等等,成为具有全量信息的数字资产,从而跃升为一种全新的数字资产,模糊了基础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曾表示,真正意义上的数字资产应该是原生的、包含全量信息的、以数字形式展现和流转的资产。数字化后的订货合同、物流单据、发票、保理合同等资产,才是真正的数字资产。这些数字资产就像证券一样,可流通可交易,但它们难以按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划分标准,被归类为哪一种证券。他还提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一个发力点是数字资产和数字金融,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尤其是区块链技术与分布式文件系统技术,将底层技术的全量信息同步上链。

   二、NFT艺术品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问题

我国已经形成了基于电子数据的签名、文件、证据以及电子数据基于区块链技术存证、取证、审查和认定的法律体系框架。NFT艺术品本质是一种存储于区块链网络的电子数据。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形式文件和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要求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文件和签名行为得到法律认可。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形式之一。当事人可以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订立合同。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以看出,《民法典》中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其中,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合同的主要形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形式之一。可以提交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有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什么是数据电文?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释义,数据电文,也称为电子信息、电子通信、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等。一般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各种信息。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制订实施以前,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区块链存证第一案,当时的证据是通过Factom保存在比特币区块链网络上,法院判决书提到,将在证据保全平台中下载的网页截图、源代码和调用信息打包压缩文件进行hash计算,经比对,该数值与当事人所提交的进行区块链保全的电子数据hash值一致,故可确认涉案电子数据已经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且从上链至今保存完整,未被修改。

NFT艺术品不单单是对作品内容的存证,而是将作品内容与作者、藏家、特定场景结合。一般情况下,NFT产品明确了作者,将内容特定化,同时通过与智能合约和应用程序结合而与应用场景结合,可以更好地维护作者权益,更充分地发挥出作品的价值,也为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更好地开发和应用体验,更便捷方便地进行交易和流转。NFT艺术品还可以一定程度上促进解决数字作品权属认定难的问题。

三、NFT艺术品的铸造权益问题

NFT实物艺术品铸造权益问题,比如谁有权铸造NFT艺术品等,本质上是NFT艺术品与艺术品作者、藏家、用户权益的关系问题。

NFT作为数字世界的原生性元素,本质上是一种不同质的Token,由于这个Token的元数据与特定物品相联系,该不同质Token与元数据结合形成了NFT产品,而该NFT产品可以理解为具有特定使用价值、能够与程序相结合的,具有使用价值的数字产品。因此,铸造NFT产品的过程,是一种将特定产品信息数据进行数字化并与特定TokenID锚定的过程。因此可以说,将特定数据信息以数字化呈现,是NFT产品铸造的本质。那么将特定数据信息数字化,是一种什么行为?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在很多情况下,数字化的行为是一种复制权。我国《著作权法》就提到数字化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属于复制。该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数字化过程中并非只有复制,可能会有对数据的加工甚至再创作。尤其是因为NFT产品与程序的结合,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中,通常都需要不同程度的加工和再创作。因此可能还包括一些其他性质的行为,其中可能包括:

展览权。假如该作品本身就应该是数字作品,当将其铸造成NFT产品时,如果是直接将TokenID锚定该数字作品,本身并没有复制行为,可以认为铸造者行使了作品的展览权。

摄制权。假如作品本身是静止的,但铸造NFT时对其进行了全方位的摄制,可能还加进行了些其他创作性要素,那么就行使了摄制权。

改编权。假如作品是线下实物,那么NFT产品铸造过程中比如将其改编为小视频,那么行使了改编权。

翻译权。比如对于中国风元素作品,那么在铸造NFT时,可能还会将其翻译成外文,因此也可能包括翻译权。

汇编权。如果将多个数字作品统一铸造成NFT产品,那么可能包括了汇编权。

网络传播权。几乎所有的NFT产品铸造行为,都要行使网络传播权。因为铸造以后,凭NFT都可以看到,这就进行了网络传播。

数据权益。其中除数据权益之外的其他权利,都是属于著作财产权,需要著作权人许可才能行使。而数据权益,即对作品相关数据进行收集、使用的权利,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在铸造NFT产品时,如果收集、使用、加工了其他用户的数据,则需要相关用户的授权。

数字技术在不断发展中,未来NFT铸造中的数字化操作可能越来越丰富多样,其中可能涉及更多的著作权、数据权益甚至其他权利的行使,授权的形式可能也越来越多样,这种动态发展正体现了数字技术迅猛发展的现实。

NFT艺术品的特殊性,在于其可以包含更多与之相关的更多的数据。全量NFT这种权利许可,因为与程序结合,未来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不同形式的授权和许可,通过法律与科技的结合可以让铸造问题本质上是权利行使问题变得更便捷有效。在铸造NFT艺术品时,尤其注意除了作品著作权方面,在收集数据形成全量信息时,比如收藏家可以基于自己合法占有作品所产生的数据,包括与创作、使用、欣赏、收藏有关的相关历史数据信息铸造成为NFT信息内容,将能够丰富NFT作品的内容,方便观众更好地理解和欣赏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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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课堂 | 法律角度探讨 NFT 艺术品的创作性质、存证效力及铸造权益

2021-07-20 12:28:30

当前创作NFT艺术品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在线创造并形成NFT艺术品,另一种是将线下实物艺术品铸造成为NFT艺术品。对前一种虽然也有很多法律问题,但目前争议较少;对后一种,确实因为涉及比较多的环节和主体,存在很多不同的看法。

从创作、区块链存证、铸造三个不同的环节,我们可把NFT艺术品带来的法律问题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NFT艺术品的法律性质问题,二是NFT艺术品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问题,三是NFT数字艺术品的铸造权益问题。

一、NFT艺术品的法律性质问题

NFT艺术品本质上是一种数字形式呈现的作品,具有很多与一般数字作品相同的特征,但也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

数字作品这一形式已经得到我国立法肯定。我国《著作权法》将数字化规定为复制权行使的一种方式,该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属于复制权。该法还对作品形式进行了开放式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只要符合独创性,是智力成果,能以某种形式呈现这三个特征,就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这里的某种形式当然就包括数字形式。

数字作品形式目前也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目前一般情况下法院态度是,只要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给观众带来精神享受、具有独创性即构成作品,不管是动态如短视频还是非动态如图片。

数字作品创作中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合理利用,维持著作权与鼓励创作的平衡。如对于很多“X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的剪辑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利用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对作品的合理利用如在创作是为了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一是引用者要有独立的创作思想;二是被引用的作品不能构成其创作思想的主要支撑;三是尊重被引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王迁教授所举例,比如对于巴黎圣母院失火的新闻,有电视台引用了电影《巴黎圣母院》中的片段展示历史情况,不构成侵权。但有的电影栏目,主持人介绍30秒,然后播放半小时电影精华片段,会被判定为侵权。”

数字作品本身就天然有传播的需求,具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直接侵权的帮助侵权行为。

通常情况下,数字作品存在维权取证难的问题。数字作品尤其是动态的短视频存在权属难以界定、视频动态取证不易、侵权主体的身份难以确定、作品经多次修改创作造成认定和取证困难等。实践中法官普遍认为,新技术包括以区块链时间戳进行证据保全成为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权益保护除了著作权,可能还涉及到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等。著作权是为鼓励创作,但有时候可能其主要争议点并非是创作成果本身,而是商标权益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可通过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程序解决。

对于原创数字作品而言,要注意保留好创作过程中所形成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创作的脚本、创作过程中的沟通记录、相关原始文件等。作品完成后,有条件的话最好及时办理作品登记,作品登记证书可以固定下作品创作和发表的具体时间等信息,可能成为日后诉讼时的重要证据。

基于区块链及NFT技术协议特点,NFT艺术品作为NFT产品,是一种新型的数字作品。NFT产品可包含更多信息,包括物理信息、使用信息、交易信息等等,成为具有全量信息的数字资产,从而跃升为一种全新的数字资产,模糊了基础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曾表示,真正意义上的数字资产应该是原生的、包含全量信息的、以数字形式展现和流转的资产。数字化后的订货合同、物流单据、发票、保理合同等资产,才是真正的数字资产。这些数字资产就像证券一样,可流通可交易,但它们难以按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划分标准,被归类为哪一种证券。他还提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一个发力点是数字资产和数字金融,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尤其是区块链技术与分布式文件系统技术,将底层技术的全量信息同步上链。

   二、NFT艺术品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问题

我国已经形成了基于电子数据的签名、文件、证据以及电子数据基于区块链技术存证、取证、审查和认定的法律体系框架。NFT艺术品本质是一种存储于区块链网络的电子数据。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形式文件和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要求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文件和签名行为得到法律认可。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形式之一。当事人可以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订立合同。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以看出,《民法典》中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其中,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合同的主要形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形式之一。可以提交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有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什么是数据电文?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释义,数据电文,也称为电子信息、电子通信、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等。一般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各种信息。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制订实施以前,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区块链存证第一案,当时的证据是通过Factom保存在比特币区块链网络上,法院判决书提到,将在证据保全平台中下载的网页截图、源代码和调用信息打包压缩文件进行hash计算,经比对,该数值与当事人所提交的进行区块链保全的电子数据hash值一致,故可确认涉案电子数据已经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且从上链至今保存完整,未被修改。

NFT艺术品不单单是对作品内容的存证,而是将作品内容与作者、藏家、特定场景结合。一般情况下,NFT产品明确了作者,将内容特定化,同时通过与智能合约和应用程序结合而与应用场景结合,可以更好地维护作者权益,更充分地发挥出作品的价值,也为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更好地开发和应用体验,更便捷方便地进行交易和流转。NFT艺术品还可以一定程度上促进解决数字作品权属认定难的问题。

三、NFT艺术品的铸造权益问题

NFT实物艺术品铸造权益问题,比如谁有权铸造NFT艺术品等,本质上是NFT艺术品与艺术品作者、藏家、用户权益的关系问题。

NFT作为数字世界的原生性元素,本质上是一种不同质的Token,由于这个Token的元数据与特定物品相联系,该不同质Token与元数据结合形成了NFT产品,而该NFT产品可以理解为具有特定使用价值、能够与程序相结合的,具有使用价值的数字产品。因此,铸造NFT产品的过程,是一种将特定产品信息数据进行数字化并与特定TokenID锚定的过程。因此可以说,将特定数据信息以数字化呈现,是NFT产品铸造的本质。那么将特定数据信息数字化,是一种什么行为?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在很多情况下,数字化的行为是一种复制权。我国《著作权法》就提到数字化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属于复制。该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数字化过程中并非只有复制,可能会有对数据的加工甚至再创作。尤其是因为NFT产品与程序的结合,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中,通常都需要不同程度的加工和再创作。因此可能还包括一些其他性质的行为,其中可能包括:

展览权。假如该作品本身就应该是数字作品,当将其铸造成NFT产品时,如果是直接将TokenID锚定该数字作品,本身并没有复制行为,可以认为铸造者行使了作品的展览权。

摄制权。假如作品本身是静止的,但铸造NFT时对其进行了全方位的摄制,可能还加进行了些其他创作性要素,那么就行使了摄制权。

改编权。假如作品是线下实物,那么NFT产品铸造过程中比如将其改编为小视频,那么行使了改编权。

翻译权。比如对于中国风元素作品,那么在铸造NFT时,可能还会将其翻译成外文,因此也可能包括翻译权。

汇编权。如果将多个数字作品统一铸造成NFT产品,那么可能包括了汇编权。

网络传播权。几乎所有的NFT产品铸造行为,都要行使网络传播权。因为铸造以后,凭NFT都可以看到,这就进行了网络传播。

数据权益。其中除数据权益之外的其他权利,都是属于著作财产权,需要著作权人许可才能行使。而数据权益,即对作品相关数据进行收集、使用的权利,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在铸造NFT产品时,如果收集、使用、加工了其他用户的数据,则需要相关用户的授权。

数字技术在不断发展中,未来NFT铸造中的数字化操作可能越来越丰富多样,其中可能涉及更多的著作权、数据权益甚至其他权利的行使,授权的形式可能也越来越多样,这种动态发展正体现了数字技术迅猛发展的现实。

NFT艺术品的特殊性,在于其可以包含更多与之相关的更多的数据。全量NFT这种权利许可,因为与程序结合,未来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不同形式的授权和许可,通过法律与科技的结合可以让铸造问题本质上是权利行使问题变得更便捷有效。在铸造NFT艺术品时,尤其注意除了作品著作权方面,在收集数据形成全量信息时,比如收藏家可以基于自己合法占有作品所产生的数据,包括与创作、使用、欣赏、收藏有关的相关历史数据信息铸造成为NFT信息内容,将能够丰富NFT作品的内容,方便观众更好地理解和欣赏艺术品。

声明:本文由数字治理研究院撰写,零点财经收录,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绝不代表零点财经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