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芝士丨NFT藏品销售 如何做到合规?(2)

网络出版、互联网视听作品服务方面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二条明确,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显然,本文开头提到的A公司销售画作、摄影作品的NFT作为付款码皮肤这一场景中,这些画作、摄影作品是原创数字化作品或与已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假设上链前的作品具有原创性,侵害他人著作权),其在销售NFT的同时,向浏览该界面的不特定网络用户展示了该等图片,使用户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该图片,因此该行为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即可以评价为网络出版服务

那么,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之规定,销售NFT的经营者须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注,依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第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由相应主管部门取缔,并责令关闭平台、删除全部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设备、工具,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第五十一条)。据统计,截至目前,因违反这一规定,即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而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政处罚案例共97件(来源:威科先行数据库)。

对于NFT所指向的特定视听作品,同时可能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均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三、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指将互联网上的视听节目信息编辑、排列到同一网站上,并向公众提供节目的查找、收看服务的业务活动。(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 指为网民提供专门的节目或信息上传通道,供网民将自己或他人的节目源通过网站的信息播发系统或收视界面传递给公众,供公众点播的服务。包括:(1)节目上传服务,指网民将节目上传到网站的服务器中,供公众收看、收听(含下载)的服务;(2)信息上传分发服务,指网民将节目名称、链接地址等信息上传到网站的服务器中,供公众浏览、选择再链接到其他播放器收看、收听(含下载)节目的服务。”)

如本文开头提到的B公司销售的某网络综艺节目的音频NFT,并向购买者提供该音频,购买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播放该音频,该音频即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销售该音频NFT即构成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NFT销售方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取得该许可证或备案的,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条)

艺术品经营方面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3.15生效)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有限复制品均属于“艺术品”。本文开头提及的三种数字作品NFT在网络平台上销售,属于艺术品经营活动。根据该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平台,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应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另外,因该等数字作品NFT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发行、销售,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发行销售方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做好ICP备案(第七条)。

广告宣发方面

《广告法》相关规定,尤其应注意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四条),“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第八条)不得使用“最佳”“最高级”这类极限用语(第九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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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芝士丨NFT藏品销售 如何做到合规?(2)

2021-08-13 13:53:50

网络出版、互联网视听作品服务方面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二条明确,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显然,本文开头提到的A公司销售画作、摄影作品的NFT作为付款码皮肤这一场景中,这些画作、摄影作品是原创数字化作品或与已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假设上链前的作品具有原创性,侵害他人著作权),其在销售NFT的同时,向浏览该界面的不特定网络用户展示了该等图片,使用户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该图片,因此该行为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即可以评价为网络出版服务

那么,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之规定,销售NFT的经营者须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注,依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第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由相应主管部门取缔,并责令关闭平台、删除全部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设备、工具,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第五十一条)。据统计,截至目前,因违反这一规定,即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而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政处罚案例共97件(来源:威科先行数据库)。

对于NFT所指向的特定视听作品,同时可能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均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三、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指将互联网上的视听节目信息编辑、排列到同一网站上,并向公众提供节目的查找、收看服务的业务活动。(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 指为网民提供专门的节目或信息上传通道,供网民将自己或他人的节目源通过网站的信息播发系统或收视界面传递给公众,供公众点播的服务。包括:(1)节目上传服务,指网民将节目上传到网站的服务器中,供公众收看、收听(含下载)的服务;(2)信息上传分发服务,指网民将节目名称、链接地址等信息上传到网站的服务器中,供公众浏览、选择再链接到其他播放器收看、收听(含下载)节目的服务。”)

如本文开头提到的B公司销售的某网络综艺节目的音频NFT,并向购买者提供该音频,购买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播放该音频,该音频即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销售该音频NFT即构成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NFT销售方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取得该许可证或备案的,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条)

艺术品经营方面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3.15生效)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有限复制品均属于“艺术品”。本文开头提及的三种数字作品NFT在网络平台上销售,属于艺术品经营活动。根据该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平台,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应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另外,因该等数字作品NFT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发行、销售,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发行销售方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做好ICP备案(第七条)。

广告宣发方面

《广告法》相关规定,尤其应注意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四条),“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第八条)不得使用“最佳”“最高级”这类极限用语(第九条)等。